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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范文

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范文

(钦州学院, 广西钦州535099) 摘要:群众体育竞赛是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文献综述法、实地调查法、逻辑分析法和访谈法等,对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发
2024-09-03 19:45:50
新闻介绍
(钦州学院, 广西钦州535099) 摘要:群众体育竞赛是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文献综述法、实地调查法、逻辑分析法和访谈法等,对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以市级比赛和对抗赛为主,区域比赛较少;群众参与以城区居民为主,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农村地区参与群众体育竞赛以节庆体育为主;低级别赛事参与人群以中老年人居多,市级及以上赛事以青年人居多;赛事在组织、场地、裁判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群众体育 竞赛 北部湾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5)06—0064—03 基金项目:钦州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编号:2013XJKY-32B。 作者简介:王兆锋(1984~),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十二五”期间,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社会体育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仍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随着北部湾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群众性体育活动得到蓬勃开展,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人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全民健身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彩,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逐步得到提高,体育在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发展迅速,其对大众健身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到市级比赛,小到一场对抗赛,从赛事的筹备,到参赛队赛前的训练,都从各个方面促进了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因此,了解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状况能够从侧面反应群众体育发展状况, 为全民健身运动更好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发展方向。 1 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类型 群众体育竞赛种类很多,由于分类的原则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如按照比赛项目多少的分类,比赛级别分类,比赛的组织结构分类,比赛参与者的年龄职业特征分类等。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出发,则主要依据比赛级别的不同,把群众竞赛分为区域赛、市级比赛、系统赛和对抗赛。 区域赛是指北部湾地区各市共同参与的比赛, 这类比赛主要依托政府职能部门如省市区体育局、工会等为主体主办方,不同市区承办。这类赛事主要以推动全民健身、展示良好社会风貌为主要目标。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和调控, 通常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大,社会影响力较大,赞助商投入也非常踊跃,场地设施能够得到保障,参与人群覆盖面广。如广西万村篮球赛、广西“红牛杯”气排球赛北部湾赛区、广西体育节环北部湾公路自行车挑战赛、第五届广西体育节暨2013 第七届红牛杯北海公路自行车邀请赛、“谁是球王” 中国民间足球争霸赛广西赛区比赛等。这类比赛以单项比赛为主,利于组织和管理。 市级比赛是指以本市群众为参赛主体参与的比赛, 这类比赛主要依托市体育局、市工会为主办单位,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市全民健身的发展以及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市级比赛形式多样,项目设置种类较多,赛事规模大、覆盖面广、参与度高。如2014年钦州市“体彩杯”迎春系列体育活动,项目设置包括篮球、足球、气排球、中国象棋、狮龙拜年等赛事,2013 广西体育节期间,北海市共举办了第三届北海市老年人体育运动会、第一届北海市气排球联赛、第一届北海市室内五人制足球赛、第八届北海市篮球联赛、2013 广西自行车环桂积分联赛(北海站)等一系列全民健身活动,2013 年防城港市城乡群众体育“二十项四级四联赛”,既包括奥运竞技项目沙滩排球、羽毛球等,也包括桥牌、扑克、钓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类项目。 系统比赛是指以本系统内部员工为主要参与对象而进行的比赛。此类比赛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简单易操作,由市级机关单位主办,参赛队员全部为下属机关人员,利于管理,这类比赛主要目的是推动本系统职工积极参与到全民健身中来, 促进系统内部的团结,参赛部门还可以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如钦州市教育系统运动会、公安系统气排球赛,中国人保财险北海分公司职工运动会、北海市教育系统第十七届“园丁杯”排球比赛,防城港市首届“银协杯”职工运动会等。 对抗赛主要以单场比赛为主,是群众体育竞赛的基石,是群众体育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这类比赛属于非正式比赛,没有专业的裁判组织人员,经费支出以场地费和饮用水费用为主,一般由企业赞助或参与人员共同支付,此类比赛组织灵活多变,场次较少,对场地要求不高,水平也相对较低。 2 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参与人群状况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地提高,人对健康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越来越高,群众体育竞赛为他们提供了健身途径, 吸引了不同单位、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群投入到群众体育竞赛中来。 2.1 参与人群职业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 群众体育竞赛的参与人群主要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为主,占参赛人群的70%左右,企业职工和学生比例相对较低,自由职业者相对较少,农民参与体育竞赛具有明显的时间特征,相对集中于节庆假日期间。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具有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以办公室办公为主,多从事脑力劳动,空闲时间较多,生活相对稳定,经济基础相对较好,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度相对较高,参与锻炼身体的期望较高。另一方面, 通过参与竞赛能够认识不同行业的人群,扩大交际面,满足人们的交际需求,也可与行业内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如系统赛。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常有变动,多从事与体力劳动相关的工作,下班后身体比较疲劳,很难有兴趣参与群众体育竞赛。农民工作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以体力劳动为主,空闲时间较少,对健身的意识相对缺乏,同时也受到场地条件的制约,参与体育竞赛多在节庆日期间,项目具有较强的民俗特点。 2.2 参与人群年龄特征 群众体育竞赛参与者多集中在20—60岁之间,不同类型比赛参与者的年龄具有明显的差异。总体来看,竞赛的级别和竞赛水平成反比,级别水平越高,年龄越低,这与运动项目的对抗程度和运动寿命有关, 区域赛参赛队员年龄主要集中于20 到35岁之间,市级比赛和系统赛年龄范围稍宽,集中在20—40 之间,对抗赛多集中于40—60岁之间。分析认为,区域赛和市级比赛一般水平相对较高,对抗激烈,对胜利和荣誉的渴望较大,对参赛队员的身体运动能力要求高,如篮球、气排球等,组队多以竞技能力较强的年轻人为主。系统赛由于参赛人员的限制,人们对业务交流的关注程度较高,而竞赛水平相对稍低,所以参与人群年龄的范围扩大。对抗赛水平较低,适合日常的健身需求,对运动能力的要求不高, 多在平时的健身活动之中进行, 而处于40—60 岁之间的人群,家庭、收入和工作相对稳定,是社会的稳定阶层,对健身的需求较高,把从事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作为一种健身和娱乐的手段,而年轻人往往刚步入社会,工作、家庭和收入波动较大,精力多集中于生活方面,身体也处于精力充沛阶段,对健身的需求不足,对抗赛的水平和时间不能符合这一年龄段人的期望,所以参与度不高。 3 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经费来源 群众体育竞赛经费一般包括行政拨款、企业赞助和参赛队集资。组织群众体育竞赛的花费主要集中在场地器材费、裁判费、交通费等,参加比赛的队伍消费主要是交通住宿饮食费、参赛装备费用等。群众体育竞赛的经费来源形式多样,常以组合形式为主,如行政拨款和企业赞助相结合等。 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一般由政府体育部门发起, 社会机构承办的,它采用了半商业化或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把体育赛事推向市场,使其走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进行赛事的冠名、招商等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具有参赛者多,参赛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也看到了它的投资潜力,纷纷对其进行赞助,以期得到品牌的宣传和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在自身投入的同时也想综合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把赛事做大做好,扩大赛事的社会影响,这样政府和赞助企业就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双赢模式”。这类比赛如广西“红牛杯”气排球赛北部湾赛区、第五届广西体育节暨2013第七届红牛杯北海公路自行车邀请赛等。 系统赛多以系统活动经费为主,赛事规模较小,常作为一种“福利”面向本系统内部职工,既能够促进本系统内部职工的业务交流和团结,又能够满足职工对健身的需求。 对抗赛以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交往、娱乐健身为主要目标,多在社区或小区内的活动点、学校场馆等免费和费用较低的场所举行,规模较小,但普及面较广,方便灵活,便于开展。经费以参赛队员自筹为主, 少量由单位企业赞助, 多用于场地费的支付,数额较小。 4 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时间安排 通过追踪近年来群众体育赛事了解到, 群众体育竞赛一般利用晚上和双休日进行,极少部分占用工作日,只有市级及以上的比赛,时间跨度较长,有从业余时间持续到工作时间的情况,非正式的对抗赛一般集中于工作日晚上进行, 以比赛的形式进行健身,如气排球、羽毛球等。 分析认为, 市级及以上的群众体育竞赛一般由政府部门主导,影响面广,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领导非常重视,即使占用工作时间也会得到主管领导的准许,如钦州市第五届市运会、广西第十二届区运会等。系统赛一般由某单位(或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和有直接业务联系的部门参与, 如钦州市公安系统气排球比赛、北海市统战系统职工气排球赛、防城港市农机系统“迎新春”气排球赛等,由于规模较小,竞赛时间跨度短,一般利用双休日进行, 从而保证工作时间正常的办公, 业余时间进行交流健身,而对抗赛是属于职工自身行为,与工作单位没有直接联系,不能耽误正常工作,一般参与者多为办公室脑力劳动人群,对健身具有强烈的需求,因此大多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一般安排在工作日的晚上。 5 北部湾地区群众体育竞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1 存在的问题 5.1.1 赛事组织管理不科学 群众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一般缺乏专业人才指导, 在赛事的安排上不够科学,赛事紧凑是群众体育赛事的明显特征之一。一般情况下, 一次比赛全部集中在一两天进行。由于参赛队伍多,比赛场次多,每只代表队每天要进行多场比赛,打到决赛阶段都已身心疲惫,严重影响了娱乐健身的目的。如2014 年钦州市“红牛杯”气排球赛,打到决赛的队伍两天要进行八场高强度的比赛,参赛队主力队员陆续出现伤退及抽筋的现象。群众体育赛事参赛队员均为业余球员,平时忙于工作,闲暇时间进行训练健身,身体条件不能满足高强度的比赛,从而出现以上情况,因此, 赛事组织者应充分考虑参赛队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赛事设计。 在管理方面, 参赛队队员资格的认定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之一。虽然赛事组织者在文件中对参赛队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明确的范围,但在实际审查中由于工作量较大,审查不够严格,基本靠参赛队伍自律,部分参赛队为了名次,不惜从外地或外单位请运动员参加,从而影响了比赛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参赛队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存在于各类型的比赛中,其中以市级非官方比赛和区系统赛较多。 5.1.2 裁判业务水平不足 群众体育竞赛的裁判以业余裁判为主, 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认定,部分甚至没有参加过所从事执裁的项目,对项目和竞赛规则的理解不够,对竞赛的掌控能力不足,经常出现争议现象,部分甚至直接影响到比赛结果,直接打击了群众参与的兴趣,不利于群众体育竞赛的开展。 5.1.3参赛人群范围小 从调查结果来看, 参与群众体育竞赛的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为主,自由职业者和企业职工很少,而人口众多的农民却很少参与其中,地域特点明显,竞赛多集中在城区、乡镇范围,农村群众体育竞赛以节庆体育为主,参与人群极少,参与时间跨度较短,不符合全民健身的要求。 5.1.4 场地设施不完善 良好的赛事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热情,赛事组织者由于要考虑赛事的运营费用, 在场地的选择上一般以中小型场馆为主,场地基本满足比赛的需求,但是,场地间隔一般较小,场地紧凑,有些项目相互之间影响较大,如气排球,经常出现球串场的现象,其次,场地周围没有提供足够的观赛空间,能容纳的观众数量有限,观众一般都站在场地边上进行观看,既影响比赛的进行,对观众的耐心和体力也是一种考验。 5.1.5 区域赛事较少 北部湾地区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优势明显,高铁、高速公路均已开通,但各市均以本市为主进行群众体育赛事的开展工作,区域赛事以广西区为主导, 没有建立自己的小区域统一协调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地理区域优势,几乎没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 5.2 建议 (1)赛事的组织管理应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建立稳定的赛事运营团队,借鉴职业赛事的管理模式,促进群众体育赛事的规范化发展。 (2)体育主管部门应注重裁判人群的培养, 与专业院校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和讲座,对具有裁判潜质的人群进行重点培养,对不适合裁判队伍的人进行清退,保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裁判队伍。 (3)满足不同性别、职业、年龄等人群参与群众体育竞赛的需求,扩大群众体育赛事的参赛人群。 (4)三市体育主管部门应摒弃地域观念,建立三市统一协调机制,制定符合区域群众体育发展的政策,打造赛事品牌效应,促进群众体育竞赛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困境;对策 一、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内涵 品牌建设与形象打造的紧要前提是对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内涵展开明了的理解跟诠释,它也是促进宣传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和引领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关键的一环。农村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乡村聚落,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功能单位,包括家族聚居的居民点、村庄区域。农村社会是我国农民体育文化产生、发展的重要历史载体。农村体育包含了丰厚的历史文化气息,展现着各地农民的体育文化风貌,传承着各民族的精神意识形态,是一颗宝贵的民族文化明珠。张俊涛等认为农村体育赛事指的是在农村地区开展的以提供体育竞赛为核心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特殊事件,具有规范程度高、级别高等特点,通常制定有详细的竞赛规程。本研究认为,农村体育赛事不仅涵盖那些具有传统性的农村体育赛事,还应包含一些农民自发开展的各类民众性的现代体育赛事,如奥运会和非奥运会现代体育项目的比赛、县乡村级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文化是凝聚在物质之内游走于物质以外的,可以被承袭和流转的,是人们彼此沟通广泛认同的意识形态。文化品牌精炼了文化与品牌的全数本质。文化和品牌能够彼此促进与繁荣,品牌赋予了文化,让品牌拥有了丰富的价值内涵,文化携手了品牌,使文化发展有了别样的出路。通过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带动人流、促进消费、助推农副产品展销,促进社会和谐,展示农村别样的风采。 二、我国农村体育赛事基本现状 (一)我国农村体育赛事资源丰富,具有特色的民族性、鲜明的地域性。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体育竞赛有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农民体育健身大赛、全国农民广场舞健身操舞大赛、全国农民舞龙舞狮大赛、全国农民健身秧歌大赛、全国农民风筝大赛、全国农民赛羊邀请赛等。省级农村体育比赛有各省农民运动会、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农耕运动会、苏州美丽乡村健康行、重庆市农民水果采收运动会、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大赛、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运动会等。地市级农村体育比赛有各市农民运动会、福州市农村百队千场篮球赛、瑞昌市农村老年人健身体育运动会、合肥市农耕健身大赛、临沂市乡村广场舞大赛等。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体育比赛有各县农民运动会、宁海县一市镇乡村振兴村民运动会、小关镇农民传统体育健身赛、汕尾市陆河县联安村的乡村徒步骑行马拉松赛等。我国农村民间和民族体育赛事也有很多,例如武陵山片区三十多个少数民族传承下来的舞龙舞狮、赛马、射箭、摔跤、秋千、独竹漂、跳鼓、丢花包、高跷、赛龙舟、摔跤、打陀螺等比赛,端午节泊潮龙舟比赛,温县陈家沟太极拳比赛,这些赛事与民族传统节日相结合、或者与地域特点相结合,形成了鲜明的赛事特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伴随着农村原生态流失,移至商品化、品牌化和庆典化的社会重建进程,一些农村体育赛事也在慢慢的退化,如三秦社火、宁德霍童线狮、鄂温克抢枢、满族二贵摔跤、彝族摔跤,那些被列为农村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育项目正证明了这一点。(二)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的分类。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的种类繁多,由于分类原则差异,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参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能够把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做到对应的区分。一般常用的分类方法有四种:一是依据农村体育项目的数量分类可以划分为综合性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如农运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蒙古族“那达慕”等)和单项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如全国舞龙舞狮大赛、岑溪市糯垌花炮会等);二是依据历史时期划分为传统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如苗族百狮会、忻州“挠羊赛”等)和现代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如广西万村农民篮球赛);三是依据赛事品牌民族归属划分为汉族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如河南民间民俗传统体育大赛、潍坊国际风筝节等)和少数民族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如彝族火把节、白族三月街民族节等);四是依据我国不同地域特点划分为东部、西部、南部、北部、中部四个地域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 三、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建设的现代价值 (一)农村文化焕发时代魅力的发展载体,激发新农村建设与发展是赛事本身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是农村地区最隽拔的体育文化符号,在长期连绵不断的历史长河中备受中华文化陶染,蕴藏着强大的民族灵魂和不屈不挠的民族品质,是十分宝贵的文化源泉。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是高质量文化的体现,是无形的财富,是农村体育赛事的核心竞争力,是引导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能源,依靠品牌榜样的力量使人民群众真切地领略到体育赛事蕴涵着的魅力文化,振兴新时代美丽农村,凝聚农民心,多措并举培育“三农”发展好习尚。(二)增强农民文化自信,指明全民健身的方向,促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高品质发展。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其品牌是基于体育赛事的传统性打造的现代产物,延续着农民传统平素生活风俗。农村体育赛事商业化带来的经济价值,让质朴的农民对农村体育文化本质、历史厚度和现实温度有了新的认知,这些体育文化资源将能转变成为社会资本,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在共建共享社会发展中提升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1995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以来,政府以政策指引与结合举办赛事为抓手,促成全国性的农村体育赛事得到了星罗棋布地开展,各省市结合自身农民的特点开展了面目一新的体育竞赛,经过体育赛事历练,农民群众身心健康,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提高了农业经营,农村经济得到繁荣发展,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的建设营造出全民参与健身的体育氛围。(三)推进美丽乡村文化全域拓展,培养青少年学生民族精神。农村体育赛事看重以赛会友,凝心聚力,相互切磋技艺,展现着团结、友谊、默契的民族精神。开展各类形式农村体育赛事,给农民群众逐年增进的精神娱乐文化生活提供了平台,凝聚起了积极健康、向善向美的磅礴力量,同时农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获得更好的传承和延续,展现出时代精神,弘扬了民族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村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化利于青少年学生认同民族文化,从小接触农村体育赛事,与家乡体育发展一同成长,对我国传统竞技体育认知较深,这些赛事文化潜藏着可贵的精神食粮与教育资源,青少年学生作为农村体育赛事新一代传承人,弘扬中国文化的传承者,做好赛事的改革和创新发展是时代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四、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未打开内涵式发展局面,资源配置不均衡,农村体育赛事品牌竞争力明显缺乏。从国家级、省市级、县级农村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来看,这些赛事的运作和推广原本都是政府主导的外延式支撑的结果,蜕变不够,而内涵发展没能进行内容性改进,从赛事品牌建设的资金来源分析,政府主导将大型的综合性的农村体育赛事作为重点进行打造和推广,而作为综合性比赛中的各单项竞赛投入的资源不够,这些单项竞赛往往作为某个民族或者某个地区特色的体育赛事凭借着农民的信仰在坚守,农村体育赛事推广的项目资源存在两极分化的趋势,跟国内现代奥林匹克竞技体育赛事愈发注重赛事文化建设进行比较,发现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建设显明不足,品牌核心竞争力与奥运项目存在云泥之别。(二)农村体育赛事品牌产业化程度不高,赛事资源品牌价值的开发需要提升。目前,品牌的农村体育赛事一般是靠国家或地方政府拨款,公司进行宣传推广的运作模式,而这些公司主要在政府部门或协会的经营开发部门掌管下经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赛事。赛事的组织和管理政府行政干预较多,产业发展资源聚集度不高,筹资模式单一,相较于中超联赛、中职篮、乒超联赛等,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的品牌程度和社会认知度偏低,有待于提升。赛事品牌价值的开发逐渐变为我国体育产业链当中后劲十足的新推力环,是决定赛事品牌影响力大小的直接诱因,品牌价值开发快速提升,赛事品牌影响不断得到扩大,带来的广泛收益对投资方的吸引力就越大。农村体育赛事经营的效益主要来自门票、赞助和广告收入,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商业传播渠道和强势的电视广告媒体,电视转播和广告收入较少。第六届农运会筹集社会资金中捐赠1.63亿元,赞助0.77亿元,捐赠资金的企业占全部出资企业的70%,可见我国农村体育赛事对相关的资产利用开发并不充分,亟待提升。 五、我国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建设对策 (一)以内涵式发展为导向,品牌定位多样化,呈现特色文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竞技化、品牌化,坚定文化自信。我国农村体育赛事在乡村区域特质、时代变革、人文荟萃浸染发展中保有着别具一格的区域民族特点,这些赛事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美丽乡村的建设,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喜爱者,运用地域特色进行品牌定位满足消费者的情感体验,冲击其强烈的归属感,打造特征明晰的传统文化符号,做到赛事大众化和专业化细分,吸引广大群众参与,促进市场需求增加。《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强调要推动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国际化发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具有娱乐和竞技特点,潜在的商业价值巨大,提高国际推广效益必须走竞技化、品牌化之路,其竞技化从两个方面着手和区别对待:一方面自身有竞技性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原生态的娱乐性活动,改进后方可成为竞赛性项目。这些彰显了东方传统的价值观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竞赛项目品牌化发展促进民族性活动向国际性运动竞赛方向转变,为世界体坛贡献中国力量。(二)追求卓越品牌形象塑造,打造“一县一品牌”区域体育赛事品牌,提振赛事品牌创新研究。基于“一县一品牌”的农村体育赛事品牌建设,较易品牌打造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民族聚居地相对集中、风俗相近。各地特色农民体育赛事的显著特质就是体育项目特有,其独特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当地的民风民俗,各县可依托资源优势,充分挖掘文化内涵,建设起以农村特色体育项目为基础的体育和旅游产业群,推动农旅融合发展。其次,德政工程、得民心、聚民意。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建设是以国家层面指引培育发展农村体育产业,趁着这股东风扬起“一县一品牌”建设之帆,“一县一品牌”可以成为有影响力和承载力的县城新名片,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往往会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深度对接,为品牌建设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工作,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围绕着这样的民生工程打造品牌,更接地气,文化氛围更浓。创新是农村体育赛事文化品牌建设与进步的重要助推引擎,要以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为基础,以顺从多元化需求为策略,通过创新研究,不断推陈出新完善产品矩阵,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融合统一,提振赛事品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金泉.福气盈门吉祥院春光满庭美好家———赏2015年迎春贺岁纪念金银[J].金融博览(财富),2015(02). [2]刘苹,刘明燕.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影响研究[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1.27(04). [3]胡扬.从体医分离到体医融合———对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思考[J].体育科学,2018.38(07). [4]易闻昱,黄道名,任慧涛.基于顾客让渡价值理论的我国体育展览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体育科学,2020.40(06). [5]姜馨.扬州运河旅游资源开发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学生体育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相关竞赛活动规定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全市中小学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制定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大连市各项体育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运动队(员)等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运动员(队)资格必须先经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关,局属学校等由学校主管领导把关,由市教育局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运动员资格认定参见附件1)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比赛的,经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对该违纪单位予以1至2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 第九条 比赛中,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2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二条 赛会期间,凡无故弃权、退出比赛的代表队,此前赛事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事后续比赛的资格。1年内禁止参加该赛事的市级比赛。凡运动员比赛结束后,发生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十三条 凡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包括家长)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违纪单位相关人员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参赛过程中,领队、教练员要遵守赛会各项规定,组织和管理好运动员(队)。恪尽职守,服从判罚,对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与怂恿的,除追究其责任外,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严重的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规定,特别是违反禁止吸烟、饮酒、染发和怪发等规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予以赛区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该违纪单位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为全体参赛运动员做好赛前的体检,为参赛全体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凡违犯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代表团)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各比赛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相关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出现:对运动员、观众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之举;不服从裁判长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错判和漏判;工作期间不注重裁判形象,着装不规范,抽烟,随意聊天和打电话影响工作,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等。对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内部批评,并取消其当天的裁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执行裁判长决定;有意偏袒一方;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有重大错判、漏判。对上述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接受运动队贿赂;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对上述行为全市通报,并通报其学校和相关主管单位,三年之内取消其参加裁判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处罚最重的一项作为最后处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XXX教育局及各项体育竞赛组委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校园”工作,省教育厅决定举办“全省中小学法制教育征文竞赛活动”。 一、竞赛的主题和内容 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参赛文章体裁不限,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一是学校根据《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主要成效;二是思想品德课教师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三是班主任教师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四是语文、历史、地理、生物、体育等相关学科教师在本学科教学中挖掘法制内容、渗透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五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特别是学校组织观看省教育厅配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卫生教育专题资源》、《呵护——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小小律师》等专题教育教学光盘后的心得体会。 二、参赛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班主任、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上)。 三、竞赛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由省教育厅领导及厅有关处室、各市(州、地)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设立在**教育报刊社。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征文竞赛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四、竞赛活动的程序 竞赛于10月30日启动,至2010年7月30日截止。 (一)初赛阶段(10月30日至2010年5月30日) 1、各学校根据本通知确定的竞赛内容,组织本校师生开展本校法制教育征文竞赛活动,并按时间要求将本校优秀文章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县(市、区)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经遴选将本县优秀文章报送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 2、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参赛征文进行复审,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省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 各市(州、地)限报优秀征文90篇。 (二)复赛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7月10日) 1、省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地)上报的征文进行公平、公正的评选。评选出的优秀文章提交省组委会审定。 2、经省组委会审定的评选结果在《**教育报》、《**教育》、《初中生辅导》等报刊上公布,并选登部分优秀作品。 3、评选结束后由省组委会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 征文初赛、复赛阶段,省教育厅《**教育报》、《**教育》、《初中生辅导》及团省委《少年时代报》、**师范学院《希望》、《**师范学院报》等报刊上均设置“中小学法制教育征文竞赛专栏”,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可自由投稿。其中,《少年时代报》负责接受小学生的投稿,其他报刊负责接受学校、教师和初中以上学生的投稿。 竞赛活动结束后,获奖作品和优秀文章将汇编成集,交由出版社公开出版。成书后,免费赠送各地中小学。 六、竞赛活动的奖项 本次大赛分学校组、教师组、小学生组、初中生组、高中生组,并分别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若干名,同时设优秀组织奖3名,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及奖金。 七、相关事宜 (一)各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于**月20日前报送省征文竞赛办公室。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从“五五”普法年度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鼓励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比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奖项,对本地评选出来的优秀征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关键词] 中小城市;体育赛事;社会效应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2-0106-03 [作者简介] 徐 欣,赣南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体育。(江西 赣州 341000)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申办体育赛事能为申办地区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许多中小城市把举办体育赛事,特别是规模大、水平高的赛事看作是一个发展本地区经济的不可多得的契机,对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良好的影响,对强化当地居民的体育意识,尤其是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开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以东部沿海中小城市为例,就中小城市体育赛事产生的一系列效应进行全面的论述。 一、体育赛事的涵义 体育赛事是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在裁判员主持下依据统一规则进行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之间的竞技能力的较量。文中所述的体育赛事是指世界性综合运动会和具有较大影响的世界单项运动会、一些高水平的洲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 二、中小城市的体育赛事 中小城市的体育赛事指中小城市所承办的国际国内的大型体育比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小城市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东部沿海一些中小城市经济实力迅速增强,许多中小城市承办了一些国际和国内的体育比赛。根据对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2001年全国体育招标计划,对全国正式性比赛、全国辅比赛以及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比赛共计1311项进行分析研究,除22%的赛事地点特定外,特大城市承办的赛事占32%,中小城市承办的赛事占46%。从区域划分来看:东部沿海有88个中小城市承办197项次;中部地区有63个中小城市承办150项次;西部地区有35个中小城市承办89项次。主要表现出东部沿海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承办多,竞赛市场也好于其他中小城市。 三、东部沿海中小城市体育赛事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 1.促进经济的增长 第一,举办体育赛事最明显的经济作用就是提高居民体育消费意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消费主要集中在城市,人们用于体育健身消费的开支每增加1%,就可以带动GDP增长0.5%。因此,能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第二,体育赛事的举办能带动和促进相关产业尤其是能够推动旅游、商业、交通、电信、新闻出版、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发展。第三,由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需要修建和改造体育场馆,因而可以促进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赛事的举办需要完善的交通运输网络带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体育场馆周围良好的设施和生态环境,能吸引大批居民,有利于社区房地产的发展,体育消费的发展能带旺周边房地产业。因此,大型体育比赛对举办城市的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如:在唐山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有力地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为1994年唐山市实现第二个翻番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提高当地体育经济产业的质量 我国体育休闲产业大部分集中在沿海省市的中小城市,其中一个明显的弱点是总体产业质量不高,体育市场中各类体育企业的规模小、管理水平差、市场竞争力不强,真正形成知名品牌的企业不多。从国际经验看,作为体育产业承担主体的体育企业商业经营的核心在于无形资产的变现,也就是品牌化经营。而品牌化经营没有一定的规模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应借助举办大型体育赛事重新整合现存的体育经营企业,形成一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模发展的企业集团,打造出自己的品牌企业,提高产业质量。 3.体育赛事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 体育赛事可以塑造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环境,能刺激和打造城市文化,体现城市活力,加快城市化步伐,对城市进行扩容。当今世界,无论是全球、洲际性的比赛,还是国家、省级的大型运动会或单项比赛,都可以加快申办地区的基础设施。如:体育场馆、道路交通、旅游设施、宾馆、饭店、城市绿化等建设,这不仅能大大提升该城市的品味,而且还能改善该城市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反过来又可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宁波市以承办运动会为契机,将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城市面貌随之大大改观。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不仅调整了投资结构,推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城市更美了、更亮了,格调更高了。不但使宁波具备了承办全国综合性大型运动会和国际单项比赛的基础条件,也大大改变了宁波市及周边城市的投资环境,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为这些城市发展助力。 4.体育赛事可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举办大型的运动会对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直接受益的是第三产业,特别是给第三产业中与其关系密切的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体育产业、会展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媒体传播业等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商机,产生明显的拉动作用。举办大型的运动会对当地第三产业发展的影响,还体现在促进产业内部的结构调整、优化方面。传统服务业在营销方式、服务技术、经营理念、经营业态等方面将逐步与国际接轨,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信息咨询业、现代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将加快发展,行业规模迅速壮大,比重明显提高等等。大型的体育赛事可以使举办城市形成庞大而活跃的投资和需求市场,激发城市经济的活力,促进对外贸易,扩大技术和资金的引入。由运动会相关产业发展和运动会商业化筹资方式形成的巨大商机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前来寻找合作机会,形成大的投资市场。经济交往的扩大将促使各种经济要素的流动空前活跃,从而推动对外贸易扩大,提高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强度。 5.体育赛事能丰富市民的精神生活,提高市民的素质 城市是社会结构变迁和转换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体育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已越来越显示其无限的生命力。体育成为强身健体、增进身心健康、为国争光、增进世界和平友谊、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和凝聚力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和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越来越显示出她的无限魅力。举办大型赛事能够对市民的心理产生深刻而长久的影响,这种影响不单单是宏大场面的精神比赛,满足广大市民的观赏性,还能够使市民建立强烈的主人意识、文明意识和行为规范。 6.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再就业 运动会的举办将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特别是大型运动会的申办,将会有大量国内外资金进入该城市,会给当地创造大量就业机会。这些就业岗位主要表现在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领域。就业岗位的增加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可以拉动与此密切相关的电子信息、环保、文化和旅游服务等产业的发展,并由此催生许多新的就业岗位。这主要分布在新闻传媒、广告公关、零售摊贩等行业和流通环节中,从几角钱的报刊到几元钱的旗饰、喇叭直到几百元的服装等等。另外,体育的很多工作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从业人员只需要短时间的培训便可以胜任工作,如:初级体育社会辅导员,体育服务人员等。因此,可以为广大妇女和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提供就业机会。这对缓解当今日益突出的城市就业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7.带动当地体育的发展 对于竞技体育来说,举办体育赛事的城市都是以“东道主”的身份进入赛场的,当地的政府和人民都希望能够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因此,会增加对训练的投入,优化训练环境,努力提高竞技水平,这都能有力地促进当地和周边城市竞技体育的发展。对于全民健身来说,体育场地、设施是全民健身的物质基础,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遗留的场馆为市民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为全民健身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可以提高广大群众的健身意识,吸引更多人参与全民健身。 四、影响中小城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因素 1.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体育的基础设施是承办体育赛事的基础,是进行比赛的物质条件保障。中小城市对体育基础设施和场馆建设的投入不够导致设施落后,场馆的数量不多,质量不好。东部沿海中小城市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承办过一些体育赛事,也修建了一些新型的体育场馆,但是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2.旅游接待能力。对于一座城市来说,体育赛事的举办不仅会吸引运动员和相关人员,而且还会吸引相当一部分的旅游群众。体育赛事可以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如1990年第11届亚运会专程来北京旅游的外国游客就约有20万人。但是,对中小城市来说,因其服务设施不够完善,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量人口的涌入,会产生接待能力的不足。 3.体育赛事的运作能力。体育赛事的组织运作是一项管理复杂、业务繁多、分工细致的工作,需要有统一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并要集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人员。中小城市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较少,对大型体育赛事的运作还不成熟,缺乏对大型赛事的组织管理和产业开发的经验。 4.体育赛事的市场化运作。当今社会,几乎所有大型运动会都是市场化运作,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市场体制不完善,特别是在中小城市体育赛事难以按市场规律运作,因为大量的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部门为了实现某种利益,经常会对体育比赛进行干预。此外,还存在体育赛事运作不规范,如招标方式单一、招标参与的主体之间容易存在非公平竞争、市场化不透明、体育竞赛本身的包装缺乏市场化运作的力度等问题。 5.对本地区或城市的宣传不够。城市宣传是城市发展的助推器,是为提升城市价值和城市竞争力服务的。城市宣传首先是寻求城市定位,塑造城市品牌,其次是利用某种活动或事件,聚集中国乃至世界的目光,提高城市的综合影响力。许多城市纷纷把举办节庆活动作为扩大地区影响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如南宁“民族节”、青岛“啤酒节”、大连“国际服装节”等等。只有该城市或地区让大家接受和认可,申办大型运动会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五、东部沿海城市举办体育赛事的战略对策 1.提高体育赛事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体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体育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竞技体育,可以说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体育赛事是一种公益性的社会活动,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带动社会进步。但是,我们目前仍存在认识广度和深度上的不足。 2.加大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尤其是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经济发展水平的依赖性很大。京、沪、浙、粤等省市人均GDP水平高,其场地设施投入也高。但是,在中小城市,地方的经济收入是有限的,地方政府不可能也没能力把大笔资金投入到场馆建设之中。因此,一方面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应依靠政府部门投入,另一方面应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吸引外资,走设施产业化道路。 3.加大对体育赛事的宣传力度。体育离不开宣传,大力度的宣传能增强全民的体育意识,使体育更深入人心,能动员更多的人热爱体育,投资体育,支持体育。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是最主要的宣传媒介。如唐山承办的第二届世界男子乒乓球俱乐部锦标赛期间,有18家国内外新闻单位对赛事进行了追踪报道,仅新华社刊发图片消息就达26条。 4.增强体育赛事的运作和管理能力。目前,我国体育赛事的运作和管理能力还很薄弱,主要表现为各个部门的协调不够,工作效率不高,存在许多运作不规范的现象。各地还要根据当地的特点,积极着手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竞赛法规,为大型体育赛事的运作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此外,中小城市对大型体育赛事的承办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是有时机、有规模和速度的选择,这必然有一个分步实施的过程,特别是东部沿海中小城市经济相对发达,首先可以举办一些全国性、单项性、影响力较小的比赛,同时积极主动吸取国内外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先进经验,提高赛事的运作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钱文军.中小城市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的市场化运作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2). [3]周文军,邓凤莲.高校体育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性[J].体育学刊,2004,(2). [4]吴岩,刘夫力.广州亚运会对促进广东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6,(1). [5]曹继红.体育产业及其发展的社会环境因素[J].福建体育科技,1995,(1). [6]熊斗寅.中国体育改革的社会学思考[J].贵州体育科技,1996,(1). [7]郭云鹏.关于申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思考 [J].体育文史,2000,(5). [8]王桂忠.广州申办2010亚运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体育学刊,2004,(1). 关键词:体育法学;竞技体育犯罪;;兴奋剂;赛场暴力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2-0040-05 Review and prospect of researches on competitive sports crimes HUANG Li,LONG Yu-mei (School of Law,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competitive sports crim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mpetitive sports crimes and ordinary crimes in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clarified; such signs as black whistle and false ball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ports Law, and effectively connected to the Criminal Law; sports lottery and gambling should be differentiated, and ball gambling acts should be cracked dow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anti-doping legal system of China, the criminal and legal restraining mechanism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refined; a criminal control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deal with venue audience violence; industrial regulations and criminal laws should be coordinated in order to deal with venue athlete violence; crime possibly involved issues such as acquir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a competition by violating rules and illegal sports broker acts should be further studied. Key words: sport law;competitive sports crime;ball gambling;stimulant;venue violence 商业运作与竞技体育的结合既带来了体育产业的极大繁荣,也导致了体育领域的违法违规、犯罪与准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假球、黑哨与贿赂、场外的赌博、违禁药品的滥用与暴力伤害行为屡禁不止。然而,从法律规制层面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严酷的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在规范体育运动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有6个条文概括性地规定了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责任;在调控犯罪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惩治竞技体育犯罪的条文;即使在近年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仅对惩治赛场暴力行为进行了粗略规定。 从学术研究层面看,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后,我国对体育法及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才逐渐发展起来。经过15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些零散的、不系统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学、心理学以及行政管理方面寻求体育犯罪的原因与预防措施,较少对犯罪行为本身进行研究。从刑法学、犯罪学的视角所进行的研究,更是刚刚起步,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试图在概括、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方向与路径提出若干思考,以期对《体育法》的修改有所裨益,并为建立一门新的边缘学科――竞技体育犯罪学作铺垫。 1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 2001年龚建平事件开始触发刑法学界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深入思考,但对足球裁判员受贿行为的定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因在于当时《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主体不能有效涵盖裁判员。随后,对竞技体育领域的、暴力伤害等违规现象的研究也逐渐展开,其中既有社会学的视角,也有刑法和犯罪学的视角。在讨论中对这一类犯罪的归类出现了争议――到底是体育犯罪还是竞技体育犯罪?主张体育犯罪的如巴艳芳等[1]认为,发生在体育活动过程中的所有犯罪现象都是体育犯罪。罗嘉司[2]4-14从行为发生的领域界定其应归属于竞技体育犯罪,认为“只有在正式的竞技体育中才存在着真正的对抗、利益和社会认可等问题,因而也才可能存在竞技体育犯罪。”康均心等[3-4]则未将其加以明确区分。经过全面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竞技体育犯罪”概念更为准确,因为广义的体育包括体育教育、竞技运动和身体锻炼等方面,狭义的体育仅指体育教育;而犯罪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越轨行为)则主要发生在竞技体育运动中,且与“竞技”这一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概念密切相关。 对于什么是“竞技体育犯罪”,学界仍然众说纷纭。既有从犯罪学视角分析的,也有从刑法学视角分析的,还有从体育刑法学视角分析的。从刑法学视角分析的有主体说、范围说与关联说3种。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凡是竞技体育的参与者所为的犯罪就是竞技体育犯罪。如钱枝[5]6-7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过程中,竞技运动的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罗嘉司[2]11-14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过程中,竞技运动参与者实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持范围说的学者坚持竞技体育领域的犯罪就是竞技体育犯罪。如夏婧、李丹[6]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的运动训练或竞赛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体育正常的竞赛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均称为竞技体育犯罪。持关联说的学者认为,凡是与竞技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就是竞技体育犯罪。如巴艳芳等提出:体育犯罪是发生在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与体育从业者、体育活动或体育环境有关的所有犯罪现象的总和[7]。 尽管上述各种定义各有所长,但都过于概括,没有凸显出竞技体育犯罪的特点。由于竞技体育犯罪带有故意性、相关性、集中性等特征,并且正在逐渐形成专门的犯罪类型,因此,笔者认为,要准确、全面地界定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不仅需要与体育刑法学这一门新兴的刑法分支学科联系起来,还需要与刑法所规定的普通犯罪的概念有所区别。具体而言,要从犯罪学的视角厘清如下前置问题:(1)竞技体育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究竟是什么?(2)如果能够成为一个新的犯罪类型,竞技体育犯罪的特点究竟是什么?(3)与普通犯罪的主体相比,竞技体育犯罪的主体有什么不同?(4)与研究其他犯罪类型相比,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只有将这些前提性、基础性的问题基本弄清楚后,才能够给出一个较为准确、完整的“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进而展开对竞技体育犯罪的全面研究。 2“假球、黑哨”现象与贿赂问题 经过近10年的探索,围绕踢假球、吹黑哨与贿赂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竞技体育犯罪研究领域中最为广泛、深刻和富有成效的。 对于黑哨现象、贿赂犯罪的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从行为定性到犯罪构成再到犯罪预防的理论体系。其中既有从中外比较研究视角探寻中国对竞技体育贿赂问题的法律规制的特点、不足;也有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视角探究竞技体育贿赂问题的成因,并把假球、黑哨现象与商业贿赂连结起来;还有从社会控制与心理学的角度聚焦如何预防和控制竞技运动中的贿赂问题[8-12]。 无可置疑,对足球场上贿赂犯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与实施。在该《修正案》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主体得到扩大,囊括了裁判员、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等。然而,竞技体育中的“黑哨假球”行为只是体育贿赂犯罪的表征,与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表征并不相同,其判定通常需要公正且专业的人员。因此,有学者主张借鉴巴西、意大利等国的治理经验,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巴西在1946年就建立了与足协和司法部门没有任何关系的足球界的体育法庭,以解决足球比赛中出现的犯罪问题。意大利足协则安排两名官员专门负责确定每场比赛的执法裁判。如果裁判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这两名官员有权暂停裁判的执法工作。如果出现裁判吹“黑哨”,根据范围和影响的不同,可以由地方级检察部门、国家级检察部门和上诉意大利足协处理。)至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制度设计、运行监管以及如何与法院体制相衔接等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竞技体育中犯罪现象日渐增多的重要原因是打击不力;打击不力的原因又在于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存在漏洞,而且《体育法》与《刑法》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义正词严,但实质上却是过于笼统,对体育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很不明确;并且构成犯罪的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只是构成假球黑哨等的犯罪手段,而不是其本身。何况在竞技体育中是否构成假球就不容易判定,要加以刑事追诉,其举证的难度更大。因此,要想彻底打击竞技体育领域中的黑哨、假球等严重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必须寻求更加完善的法律手段。应当从立法上完善《体育法》,明确竞技体育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黑哨、假球行为纳入《体育法》的监控范围,并与《刑法》有效地衔接起来,严密刑事法网,降低打击难度。 其次,近年来讨论很多的设立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也涉及《体育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在体育仲裁中,裁决应当依据什么法律作出?这就需要明确区分《体育法》与《刑法》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互脱节。从职务角度出发,假球与黑哨行为的实质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渎职行为。那么,这样的渎职与刑法规定的渎职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体育法》中规定的竞技体育相关人员的责任与《刑法》中规定的责任的界限在哪里?这同样是这两部法律在衔接中应当处理好的问题。 3 凡是有巨大利益的地方,追逐利益的犯罪行为都会增多。问题不仅与竞技体育的非法赌博有关,还涉及到上述的黑哨、假球与贿赂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方式与手段更为隐秘,涉及的受众范围也更为广泛。目前,学界结合中国的情况探讨了问题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规律;也将行为与赌博罪相挂钩,界定了行为的性质、运作的方式与构成赌博罪的条件。 体育博彩是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学界普遍认为,博彩与“地下”行为的区别是明显的。体育博彩的发行是依法进行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且带有福利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地下”行为则是少数人为谋求非法利益,采取非常手段招引、诱骗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赌博罪在《刑法》中的条件是明确的、特定的。要依据《刑法》打击行为,应当在区分合法体育博彩与非法体育博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博彩与赌博的区别;再根据的具体情形认定其是否符合《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罪状。 4滥用兴奋剂 兴奋剂(指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的使用已经对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严峻挑战,并正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在研究滥用兴奋剂方面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入罪?即将其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运动员、教练员等借助兴奋剂以谋求更好的比赛成绩,不仅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有违体育道德与医学伦理,甚至触犯了法律。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不仅有国际层面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公约》,不少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律。如英国的《滥用非法药物法令》、澳大利亚的《反兴奋剂总署法令》、瑞典的《禁止使用某些兴奋剂法令》、法国的《保护运动员健康与反兴奋剂法》、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而且该法还首次将使用兴奋剂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国内外学者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各国的反兴奋剂立法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以《体育法》为基本依据,以体育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30多项法规为主要内容。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综合性文件、赛场兴奋剂检查、处罚文件、纪检监察文件等。但这些规定的共同缺陷是只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其处罚也仅限于行政手段。如《体育法》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惩处力度显然远远不够。 《刑法》第325条和355条虽然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提供品、罪,但都限定在或是品,而且第355条的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如此一来,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教练员、队医、体育官员等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等,便进入了刑事法律的“真空地带”,无法得到有效惩处。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对组织、引诱、唆使、提供、携带、持有、购买、销售、研制兴奋剂行为加以打击的具体法律法规,对使用和参与使用兴奋剂的组织和成员的处罚力度与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和法规也不相一致,滥用兴奋剂的现象在刑法真空地带迅速蔓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将这些严重违背体育道德和医学伦理、严重损害运动员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竞技体育越轨行为”纳入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之中。具体来说,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中必须强化和细化刑事法律的制约力度:一是要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既可以细化和补充《体育法》中的笼统规定,又可以与《刑法》衔接。二要完善刑事法律,在《刑法》中补充规定违规大量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蓄意组织或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5赛场暴力 目前关于赛场暴力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对赛场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和定性?竞技体育毕竟是对抗性的运动,其中往往涉及到暴力问题。既有观众的暴力行为,也有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对于赛场观众的暴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私财产、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等方面的犯罪,如《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等。对于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则因发生时间和场合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初,学界把竞技体育过程中运动员之间的一般性对抗行为认定为正当的业务行为而给予免责。而且,业内也倾向于仅用行业规则来惩罚运动员故意使用暴力的行为。如阎旭峰认为:足协更多行使行政管理手段,解决竞技体育中的违法行为[5]13。但随着竞技体育中暴力事件的大量发生,如果继续宽泛地使用正当业务行为的理论,将为在竞技体育中滥用暴力提供“合法”的理由。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因此,有必要在正当行为与暴力伤害行为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根据这一思路,学界已经开始对赛场暴力进行场外与场内,赛前、赛后与比赛过程中的区分。对赛场外的暴力行为和赛场内赛前赛后的暴力行为,一般视为滥用暴力、故意伤人的行为。但对运动员在比赛中违规使用的伤及对手的暴力行为,目前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笔者试提出如下建议: 1)对观众赛场暴力,应建立犯罪控制与预防机制。足球、篮球赛场频频爆发观众赛场内外斗殴事件,其原因在于疯狂的球迷以此宣泄对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及对方球迷的不满。有研究者认为,职业足球比赛时观众暴力行为的直接诱因从大到小分别为:裁判判罚不公、对比赛结果不满、对方球迷挑衅、对球员表现不满[13]。从大量实际案例总结,观众赛场暴力事件的发生通常具有集体性、组织性等特征。因此,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出发,结合《刑法》与《体育法》,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比赛管理制度,如何对观众赛场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是竞技体育犯罪控制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学界需要努力的方面。 2)对运动员的赛场暴力,应协调行业法规与刑事法律。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伤及对手或相关人员的行为,虽然暂时有可能因为披着正当业务行为的外衣而得以免除刑事处罚,但这种行为必然是违反行业规范的,应当受到行业规范的相应处罚。目前由于行业规范的处罚类型和程度是有限的,一般仅限于“资格刑”(取消比赛资格、收回奖励等)与“经济刑”(赔偿损失、罚款等),无法上升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因此远不足以震慑这种行为。由于运动员的赛场暴力行为使对手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侵犯,这就明显超出了行政法层面的体育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制范围,需要借助于刑事法律的帮助。因此,今后的研究方向应当着重在如何区分和认定运动员的意外失手、过失伤人、间接故意伤人和直接故意伤人,如何将对这些行为的惩处分别纳入到行业规范、体育法和刑法中,如何协调行业法规与刑事法律,做到既不纵容犯罪行为,也不扩大打击面。 6竞技体育中可能涉及犯罪的其他行为 除了黑哨与贿赂、、赛场暴力、滥用兴奋剂等典型的竞技体育“越轨”行为外,竞技体育领域还涉及到诸如违规取得竞赛资格、体育经纪行为越轨等问题。只是这些问题是否应该由刑事法律来调整,或者说对竞技体育中的越轨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调整的起点在哪里?学界目前没有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体育经纪制度是随着竞技体育的市场竞争体制的建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然而中国体育远远没有达到产业化的程度,许多体育经纪人依然充满着官方或是半官方的色彩。从实际案例看,体育经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法提供品和罪。但目前对体育经纪行为的越轨、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尚不明确,对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更是讨论甚少。 违规取得竞赛资格的问题也与体育经纪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现实中时有发生的运动员隐瞒真实信息骗取竞赛资格、经纪人隐瞒运动员的年龄或其他身份信息骗取竞赛资格等行为,一直仅被当做违规行为,由竞技体育管理机构施以取消比赛成绩的处罚。但是,由于隐瞒或伪造真实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种可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欺骗行为与《刑法》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特征的诈骗犯罪有何不同?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比赛资格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骗取比赛资格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得到解决。 总之,尽管经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学术界在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由于起步较迟、研究力量不足,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得到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竞技体育犯罪仍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新课题、新领域,值得广大体育学、刑法学和犯罪学的有识之士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巴艳芳,郭敏,田静. 体育犯罪学初探[J]. 体育文化导刊,2006(1):66-67. [2] 罗嘉司. 竞技体育犯罪论[D]. 长春:吉林大学,2006. [3] 康均心,夏婧. 体育犯罪研究论纲[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27. [4] 康均心,夏婧. 竞技体育犯罪人研究[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21-25. [5] 钱枝.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原因及预防研究[D]. 武汉:武汉体育学院,2008. [6] 夏婧,李丹. 我国竞技体育中的犯罪预防与惩处研究[J]. 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8(1):113. [7] 刘丽,罗树志. 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的阐释[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7-29. [8] 王作富,田宏杰. “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J]. 政法论坛,2002,20(3):162-164. [9] 曲新久 “黑哨”行为已构成[J]. 政法论坛,2002,20(3):160-161. [10] 谢望原,陈琴. 体育竞技中贿赂比较研究[J]. 政法论丛,2004(6):34-38. [11] 石泉. 竟技体育刑法制约论[D]. 长春:吉林大学,2004:155-156. 一、发展近况及特点 近年来,体育工作坚持“精品工程”计谋,出力打造以羽毛球为中心内容的体育品牌,促进了体育财产疾速发展。财产范畴不时拓展,发展规划逐步增大,财产效益分明进步。 (一)本体财产成效突出。本体财产指从体育竞技培训、体育彩票销售、体育休闲效劳为主体的体育效劳业。年以来,体育因羽毛球等活动项目竞技成果明显而享誉全国,并带动了体育人才培训市场、群众健身休闲市场和包罗体育彩票销售在内的体育消费市场的发展。 一是羽毛球活动在体育财产发展中处于抢先位置。羽毛球项目完成了我市奥运会金牌零的打破,具有普遍的群众基本,积年来参加人数不时添加。当前除市羽校和安化羽校两支专业队外,全市良多部分、单元、学校都已构成较为不变的羽毛球活动人群。市域内民营本钱运作的健身场合,绝大局部开设有羽毛球项目。二是体育彩票已成为独具特征的体育消费。我市大型体育活动飞腾迭起,体育越来越遭到人民群众喜爱,体育彩票各销售站点单机销量已超越福利彩票。三是体育培训市场逐渐构成。先后培育了5位世界冠军和一多量全国冠军。在省“九运会”上跻身全省“三强”,在省“十运会”上发明了湖南羽毛球发展史上的“景象”。竞技体育的崛起,促进了我市体育培训市场的构成。市羽校培训的活动员除国内11个省(市)外,还有的曾来自越南、塞舌尔等国家。四是体育人群日益扩展。年以来,全市总计举行县级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会82次,单项竞赛940余场。延续十年举行“群众活动会”,为体育财产发展培养了厚实的群众基本。 (二)起劲盘活场馆资产,获得了优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以来,全市一多量符合国际竞赛规范的体育场馆接踵建成,建立总投资超越了开国以来前50年的总和。当前全市共有规范体育场地1321个,个中体育场24个、体育馆11座、灯光球场32个、水上体育场1个、高尔夫球场1个。奥林匹克公园、秀峰公园、沿江风景带以及小区健身设备不时完美,为群众就近磨炼供应了优越前提。 奥林匹克公园是国内独一以体育为主题的4A旅行景区。公园年对社会开放以来,先后承办了一系列高规格体育赛事和文艺上演,开展了丰厚多彩的群众文艺体育活动,累计创收余万元,已逐步凸显其体育竞技、全民健身、会展上演、休闲旅行的功用效应。与公园隔路相望的梓山湖高尔夫球场,占地2400亩,由民营本钱投资13亿元建成。当前高尔夫球场采用会员制的发展形式,首要面向长沙等周边城市高消费群体。 (三)很多高规格体育赛事激活了竞赛扮演市场。年省“九运会”后,接踵承办了全国“五城会”局部竞赛、年和年“世羽赛”等高规格体育赛事,累计承办省级以上大型体育竞赛120余场(次),招待了国家羽毛球队雅典奥运汇集训,并被确定为国家队练习基地。一系列高规格体育活动共吸引了近15万人次直接参加。个中延续两届“世羽赛”,共吸引了16个国家和地域的150多名羽毛球顶级选手参赛,多名各级指导和新闻界、企业界伴侣来调查,河南、陕西、山东、北京、广东、辽宁等地球迷协会纷繁组团观看竞赛,现场观众累计超越6万人次,国表里70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竞赛盛况,拜访网站人数比从前同期增进60%。 凭仗体育手刺,遭到全省、全国甚至世界的普遍存眷,为赛事举行开拓了新的筹资渠道,促进了体育财产全体规划不时扩展。办赛筹资的外向度不时进步,资金起原由市内为主已逐渐过渡到市外为主,竞赛扮演市场发育水平不时进步,已成为宣传企业产物、推介城市品牌的首要载体之一。 (四)体育财产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促进了城市基本设备改善。申办省“九运会”以来,城市建立速度大幅度进步,中间城区南扩40平方公里,南城区“五纵五横”骨干道悉数拉通,大路扩容提质,整个城市功用和档次不时提拔。二是促进了旅行业发展。全市星级宾馆的添加,黄金旅行线路确实定,4A旅行景区的评定,无一不打上了体育的烙印。省“九运会”时期,招待搭客10万人次,执行旅行综合收入5000万元。有材料显示,近两年大型体育赛事时期的旅行综合收入甚至超越了“黄金周”,体育竞赛扮演市场曾经成为全市旅行综合收入的首要增进点。三是促进了招商引资。仅依托省“九运会”平台,签约投资项目22个,引进资金11.46亿元。凭仗体育品牌资本,环奥林匹克公园带已成为投资热土。四是促进了文明财产发展。的新闻、出书、播送、电视,历来与本乡体育密不成分,体育文明是城市文明的主要构成局部,成为了文明财产化运作傍边的首要内容之一。 二、根本经历 (一)必需坚持“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办赛形式。近年来承办赛事,坚持“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竞赛扮演市场规划不时扩展。“县政府主导”重在导向、协调,便于整合各有关部分资本,集中力气办大赛。“市场运作”关键是应用市场装备资本,筹集办赛资金,促使办赛方进步效劳质量和办赛程度,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解除县政府办赛经费不足的后顾之忧。“县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是办赛成功的两个主要环节,相辅相存,缺一不成。在国内里小城市承办体育赛事遍及亏本的大情况下,的办赛形式被不少兄弟城市借鉴。年市体育局招待上门请教办赛经历的来客13批(次),触及7省(市)10个城市。 (二)必需坚持施行“金牌带动”计谋。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财产是整个别育事业的三个“车轮”,竞技体育在个中起到关键的驱举措用,是体育事业的中心局部。因为竞技体育能吸引很多的部分参加,触及交统统讯、电视告白、场馆建立等很多环节,进而决议了体育财产可以带动和推进相关社会活动的不时深化和发展。这种联系关系带动功用,还也使竞技体育占有了体育财产的中心位置。近年来,体育优先发展竞技体育,坚持不懈地施行“金牌带动”计谋,注重做好打基本、增潜力的工作,后备人才层出不穷,国际赛场捷报频传,成功打造了城市的体育手刺。由于体育,遭到了世人的深度存眷;由于遭到存眷,体育才有了财产运作的人气、言论、市场和资本,才有了发展的本钱。 (三)必需坚持效劳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体育财产自身具有较强的乘数效应,据国家计算部分测算,每添加1万元体育财产的总产出可以带动国民经济添加2.71万元。鼎力发展体育财产,不只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还还会带动国民经济其他部分的发展。因而,体育财产只要归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情况中,才干博得更宽广的发展空间,才有更大的作为。近年来,在发展体育财产时,一直坚持效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宣传推介,为发展造势,为旅行、文明及相关财产发展搭台,打造了可资借鉴的财产发展形式。 三、加速体育财产发展的考虑 体育财产所储藏的宏大商机,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让越来越多的人看法到这个新兴财产的宏大魅力。体育财产该当掌握前史时机,勇于理论,变革创新,完成新的跨越式发展。 (一)创新机制,昌盛体育健身效劳市场。一是充分发扬国有公共体育场馆的功用。虽然全市公共体育场馆绝大局部已面向社会开放,但因为治理程度不高、运营方法陈腐、人员负担繁重,未能发扬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当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在包管国有体育场馆产权不变、体育功用不变、公益性不变的前提下,整合伙源、一致治理,逐渐完成一切权和运营权别离,进步综合经济效益。鼎力倡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元、学校的体育设备有偿低费面向社会开放,完成体育资本的社会共享。二是积极鼓舞境外和民间本钱进入体育健身效劳市场。放宽市场准入前提,增强营业指点和政策搀扶。然后逐渐树立以体育俱乐部、体育会所、高尔夫活动项目为主体的高端市场,以公共体育场馆、城区通俗体育运营场馆为主体的中端市场,以及以学校、社区配套体育健身场合为主体的低端市场。构成结构合理、门类较多、条理清楚的体育健身效劳系统。 (二)乘势而上,拓展竞赛扮演市场。高程度体育竞赛具有普遍影响,对拉动旅行、交通、通信、物流、商贸、餐饮等相关行业发展,提拔城市知名度具有积极意义。一是要借“世羽赛”春风,持续争夺承办影响力大的高规格体育赛事。进一步完美“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办赛形式,鼓舞中介机构进行告白署理,吸引更多企业以冠名冠杯、告白招商、特许运营等方式普遍参加。二是答应和鼓舞社会体育生意组织、生意人积极承办群众脍炙人口的贸易赛事,争夺构成1-2项每年按期举行的传统性体育活动。三是对具有当地特征且构成了必然影响和规划的当地体育活动,如“群众活动会”、羽毛球电视应战赛、老年人门球赛等进行进一步的包装、宣传,以吸引更普遍的参加,逐渐做大。四是相关财产部分要充分应用大赛平台,联手反击。文明会展、旅行产物、招商引资、商贸物流等要应用大赛平台,做好筹划包装,积极宣传推介,延长体育赛事的贸易链条。 摘 要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对CUBA的省预选赛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分析了现阶段CUBA省预选赛所存在的相关问题,为共同关注联赛发展的学者们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CUBA 省预选赛 分析 研究 一、前言 第十五届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四川省预赛暨四川省高校篮球联赛于2012年11月2日在西南交通大学举行。作为代表队,感受其中。CUBA作为大学生自己的篮球联赛,其赛事级别来讲,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大学生篮球盛会。纵观比赛全过程,使我们看到了各别高校加大了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引进和球队队风、队纪的建设。加之主办方西南交通大学对本次联赛悉心的投入都使这一联赛更具魅力,使比赛进行的井然有序、赛况报道的及时、准确。可就其联赛本身来讲,也存在着联赛体制等问题。除了高水平运动队外的普通高校业余代表队则少人问津、呈现出发展滞后、比赛和训练水平较低的现象。 二、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的联赛宗旨 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始创于1996年,是中国体育史上第一个面向高校、面向社会的大学生专项运动联赛。它是由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高校之间的篮球联赛。在CUBA创立初期,CUBA组委会在考察NCAA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篮球运动的现实情况和发展前景下,建立和完善联赛制度和全新的篮球人才培养体系。重视对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采用社会化、产业化的运动方式,以建立和健全小学—中学—大学的篮球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的系统工程。CUBA联赛已经以它“健康积极、公平公正、纯洁向上”的品牌形象成为被社会认可的中国体育最好的品牌赛事之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CUBA联赛的纯洁性,确保联赛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了CUBA联赛的宗旨——“发展高校篮球,培养篮球人才”。 三、现阶段联赛背景 在阐述中国梦时说道:“让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那么CUBA作为完全面向在校大学生的篮球联赛,理应承担着这样的使命,使爱好篮球的大学生们有一个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随着2013年1月大体协在西安召开大篮协的换届改选大会,上海交通大学成为了新一届大体协篮球分会的主席单位。这也加快了“校园四级篮球联赛” 的进程,即拟建设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篮球联赛。用“一条龙”的篮球联赛贯通各级学校,是为了“让体育的教育功能在校园得到充分发挥”。但视观CUBA各省预选赛的比赛状况,使我们发现了很多制约着CUBA基层选拔赛的因素。它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由下自上分级进行,还有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本身的联赛做大、做强、做出规模、做出水平。现就相关问题进行提出和解决。 四、CUBA联赛省预选赛面临的问题 (一)各省预选赛规模有待提高,男、女参赛队伍数量有待均衡 根据资料所查到,四川省普通高校总数为86所。这其中包括教育部和部委直属大学、省级教育厅下属的本科院校、大专院校、独立学院,均是有资格参加CUBA省内选拔赛的大学。在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四川赛区的比赛中男篮报名数量最多,也仅仅为16所学校,参赛率仅为19%。在女篮的比赛中参赛队伍数量仅为12所。而另外的云南赛区也呈现出了男、女篮参赛队伍严重不均衡的情况,男篮参赛数为26所,女篮仅为5所,参赛率仅为8%。数据显示两省的预选赛规模较小,参赛数量有待提高。这一现象不仅仅是两省存在,在很多省的预选赛都时有发生。只是研究的局限性,在此不一一列举。 (二)参赛积极性不高,水平普遍较低 在参赛队伍中,四川赛区有男篮高水平招生的学校三所: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女篮高水平招生的学校两所:四川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云南赛区有男篮高水平招生的学校有两所:云南财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女篮高水平招生的学校一所:云南师范大学。就当前来看,云南赛区仅有云南师范大学有女子高水平篮球队,其余球队实力与之相差甚远,所以近五年代表CUBA云南赛区参赛的都是云南师范大学女子篮球队。究其原因,主要是省内其他高校均没有专门的女子篮球运动队,女子篮球运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联赛中,高水平队伍的基础是最好的,基本功扎实,且能保证一周2-3次正规的训练,其余学校均是体育专业的学生或普通在校学生,无专业训练经历,且大多课业繁忙,不能坚持长期训练。很多学校也只能采取临时准备赛事、临时进行训练等措施。导致队伍比赛积极性不高,对成绩的渴望不是很强烈,最终导致联赛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各高校领导对篮球项目重视程度不一,高校对篮球项目的组队、训练、参赛等相关的人力、政策、经费投入有限。对大学生体育竞赛的理解程度不够,影响了部分高校参赛的积极性。二是高校里的很多领导和老师们对CUBA营造大学校园文化的作用认识不足,在学生训练、比赛时难以得到相应的激烈政策,因此部分学生不愿参与。 (三)学校需加强球队建设 球队建设包括队员的选拔、球队的管理、配套的运动设施及经费保障等。而目前参加四川省CUBA预选赛的28支队伍中,只有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有高水平特招生资格的队伍能保证常年坚持训练,学校在球队投入、场馆建设等方面较为重视。所以,球队的竞技水平一直在四川省内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而其他学校尚不能解决队员们在招生方面的体教结合和训练时的学训矛盾等相关问题。影响了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导致阻碍了学生通过体育竞赛培养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五、建议 针对学校对体育竞赛重视程度不一的问题,需要高级别的教育主管机构出面对联赛的权威性、认可度做出认可和支持。要让各高校的领导们、老师们了解学生体育竞技比赛的重要性,使他们能够理解和投身于CUBA性质的联赛中来。从而重视高校在体育项目上的投入、在招生方面的选拔、在体育比赛经费上的大力支持。 主管高校的教育部门需加大组织力度,建立奖惩制度。使各高校重视学生篮球队的管理和训练,积极参加每年一度的相应赛事。 不仅仅建设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四级篮球联赛,还需要把现阶段的大学生篮球联赛按招生方式分为相应组别,实行晋级制。这样没有高水平资格的组别也会按体育专业学生和公体课学生区别对待,各自进行相应级别的比赛。实力相当,会更大程度上增强学生们对联赛的向往和准备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使比赛更有观赏性、更具拼搏性。 参考文献: [1] 虞重干,张军献.“体教结合”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J].体育科学.2006.26(6):79-84. [2] 杨万程,王东蕾,杨玉荣.CUBA云南预选赛赛况分析与研究[J].健康教育.2013(2):277. 关键词:竞技体育竞赛;不正当竞争行为;体育竞争;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4-0590-03 不正当竞争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讨论的话题,也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随着体育竞争的政治化、国际化和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体育竞赛本身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体育竞赛中丑闻不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手段和方式日益增多,花样百出,愈演愈烈,这些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败坏了社会风气,违反了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这是当今体育竞赛活动中一种极不和谐的“音符”,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加以有效控制[1],才能促进体育竞赛的良性发展。 1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1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含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不正当竞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谓为国际上所通用,也为国际上一些权威性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所采用。当然,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有多种说法。对此,法律界和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在国际上,各国解释也不尽一致。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正确的理解,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主观方面(意图)、客体(受害者)和客观方面(行为及结果)。我们将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体育竞争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预期比赛结果的不规范行为。 1.2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类型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1) 虚假行为。利用人们的信任、制度与法律的空子、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人们视野的盲区等,制造虚假现象,欺骗公众,以获取竞争优势。如操纵比赛、替代、假摔、假球、兴奋剂等。2) 受贿行为。主要指裁判员和官员收受贿赂而控制改变比赛结果,如更改比赛结果、黑哨、体操及花样游泳等比赛中多次出现的裁判给分不公正等。3) 侵犯行为。如窥探、窃取、窃听对手体育竞争中战略、战术及技术方面的秘密行为;比赛不出力、应付观众、事先私定比赛结果等。4) 赌博行为。如运动员、教练、观众参与博赌,人为控制和影响体育比赛。5) 破坏行为。蓄意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比赛。如破坏设备、威胁对手、谋杀、互派间谍、收买对方运动员等。 1.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体育竞赛是体育的一大特点,它是一种正当的、有序的、依靠真实技能与智慧的竞争,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地竞争,但是总有极少数人或组织受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驱使,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企图谋取私利。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1) 通常发生在竞争激烈的体育竞赛中;2) 违背了体育竞赛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3) 目标明确,以扰乱正常有序的体育竞赛秩序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4) 具有侵害性,给参赛对方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2];5) 具有隐蔽性和非公开性,通常是以秘密、隐秘、私下和地下方式进行,很难鉴别和识别;6) 采用非法手段,具有不合法性,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侵权行为,通常很难准确有效地界定其范围,这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1.4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体育竞争是体育运动最显著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公平与公正则是体育文化道德规范的内核和基本准则,体育竞争的公正与公平离不开参与各方高尚的道德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竞赛规则的有力保障和支撑。在体育运动中所出现的服用兴奋剂、不良赛风、假球黑哨、弄虚作假等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动摇了体育运动发展所依赖的道德规范的根基,目标直指体育运动所倡导和追求的公平、公正的内核,说到底是企图以一种不公平的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道德败坏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 可见,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其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限于体育领域,而且会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将其社会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2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根源 2.1体育竞争的政治化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竞赛在经济发展、政治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体育竞赛政治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国家利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集体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体育竞赛中的冲突也日趋激烈,并且与政治生活紧密绞织在一起,对体育竞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尤为突出、影响尤为显著的是体育运动的国际化引起的国际政治活动。体育竞赛的政治化和国际化特点不仅扩大了体育运动的活动范围,而且也加深了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正是如此,当今世界过多的政治介入,把本来属于运动技艺比赛的意义,扩大和延伸到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国际和国内大赛上,体育比赛可以增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团体的凝聚力,因为一个国家可能在赛场上战绩辉煌,以取得胜利来显示国家权力,提高国家威信与声誉,可以说是竞技体育参加国争取比赛胜利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可能全军覆灭,心生怨恨和怒火。作为一名运动员,他是代表国家和民族来参与竞争的,因此,运动团体和运动员会不惜一切代价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奖牌,这就无形之间把本不属于体育竞争的政治手段运用到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中,加剧了体育竞争的政治化。 2.2体育竞争的商业化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商业利润已经成为推动体育竞赛前进的重要动力,商业气息已经笼罩了整个体育竞赛活动,也成为体育竞赛中必不可少的剂。体育设施的改进、场馆建设和安全措施等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否则体育比赛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开发体育资源,服务于体育运动,就成了体育活动中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要以体育养体育,即开发体育商业资源。如广告开发、门票、拉赞助等。也正是体育竞争的商业化才导致了体育运动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过度的商业化也会干扰体育竞争的有序进行,并逐渐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由于竞争胜负已成为国力强弱的反映,成为民族形象的展示,这就为体育竞赛增加了深刻涵义,许多国家不惜以巨奖刺激运动员出成绩,在许多国家,竞技体育商业化现象较为突出,优秀运动员已成为商品,虽然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拥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名之后意味着各种广告合同将纷至沓来,运动员的出场费也将扶摇直上,这些金钱诱惑都使得运动员甘愿以身试法,甘愿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商业化带来了“一切向钱看”的恶果,带来了追求私利的现象,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温床。 2.3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众所周知,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变化多样等特性,任何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则都难免有或大或小的“空子”,再严谨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可能规范全世间所有的事务。随着体育运动商业化和政治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化,职业道德、体育道德、体育伦理和体育精神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弱。有些体育科研人员、教练员、运动员为取得好成绩而走捷径,有的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不惜违法,却不好定罪。例如我国前段时间出现的黑哨、现象。1997年《刑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下注,《刑法》条文规范还不够明确,根据《刑法》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者,构成赌博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以营利为目的外,还要聚众,开赌场,以赌博为业,这样一来,可能成为一个空白点,如果仅仅下一次注,既不是庄家,也没有聚众,更没有以此为业,难定赌博罪。公安部门只能按《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罚下注者。这种处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论是力度还是效果均不及刑事处罚。正因此,者才打了个球,而现在球员下注都暗中进行,你很难说他以此为业。诸如此类的事情在体育竞争中比赛皆是,法律的真空,伦理道德的滑坡,给体育竞争的链条上留下了许多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也就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源泉。 2.4不正当运用竞争策略体育竞争策略自古就有,一个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除了取决于身体训练、技术训练、心理训练、智力训练和思想训练水平外,还取决于战略战术的训练水平,而战术的制定就必须依靠体育竞争情报和反竞争情报的搜集和整理。1998年的第18届冬季奥运会女子500 m短道速滑决赛中,中国有杨阳和杨春霞参加决赛,另外还有加拿大的依沙贝尔和另外一名运动员,从实力上看,杨春霞最强。决赛中,依沙贝尔故意犯规,撞到处在第一的杨春霞,结果处在第3位的加拿大选手获得金牌,使得中国队实现金牌零的突破的愿望落空。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多人博弈,它是处在多个各自独立决策、相互具有策略依存关系的博弈人之间的博弈问题,也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为保全整体的获胜,选择有利于自身,而破坏别人利益的战略战术,从而取得比赛的胜利[3]。因此,无形的、不合理的、难以辨别和防控的体育竞争策略的运用,为不正当竞争穿上合法的外衣,使得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阴影之中孳生。 总之,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处不在,导致其产生的因素也很多。但总的来说,只要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就有激烈的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加上人又是社会人(总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和经济人(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自私自利倾向),人的行为又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且难以控制的产物,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个恒古不变的真理。 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 3.1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不合法性,因此应该科学开展体育立法预测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体育竞赛法律法规体系,将不合法的体育竞争行为有效的控制在体育法律法规之外,并给体育竞争和识别不正当竞争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是防止和控制体育竞争中不正当行为产生的关键。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体育竞赛的立法,使体育竞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体育竞赛的执法,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针对体育运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如马耳他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运动贿赂法》;在巴西、阿根廷都有“体育法庭”和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意大利队足球裁判的管理有非常严格的“行规”,英国足坛打假的三大利器-规则和制度的完善、舆论的监督[4]。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他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形势,建议按照《立法》要求,尽快制定竞技体育法、体育程序法、体育仲裁法等,为识别不正当体育竞争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3.2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社会舆论控制和监督可以起到与行政、法律调控和监督所不同的作用,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有效补充。社会舆论监督包括用户监督(如企业和居民举报)、新闻媒体监督(如电视广播和报纸曝光)和体育竞赛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居民之间)。应该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社会舆论监督和控制体系,给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制造社会压力。 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如电视广播和报纸曝光)。新闻舆论是一种借助于新闻传媒所传播的事实而形成的公众舆论,具有一种超乎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权威性、威慑力、感召力与约束力[5],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氛围,产生一种道义力量,促使当事人或组织对自身的行为有所约束,从而保证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其职业道德规范,黑哨、假球、兴奋剂等大家熟知的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部分是经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披露出来的,事实证明,媒体监督有时具有比其它监督手段更强的威慑力; 加强用户监督(如企业和居民举报)与体育竞赛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运动员之间)。组织类似“陪审团”这样的监督机构,适时请各方代表对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与指出并给执法队伍进行打分,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一个标准,以及以后是否被委派和任命的依据之一[5]。 3.3加强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仅要加强体育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加强体育相关从事人员(如教练员、裁判、管理人员等)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体育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从内部和根本上消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发生。应该对运动员和从事人员及时和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使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谨守体育职业道德。这就要求教育体育运动员和从业人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要学会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绝对化;要教育体育从业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6],要求体育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始终不渝地把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或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以社会或公众利益为重,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要教育体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尊严,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制度言论,不得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3.4提高防控技术,阻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播与蔓延提高防控技术包括加强对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研究;加强投入,改善体育竞赛设施;在体育竞赛中运用各种先进的监督、监控手段、方法和技术。 提高竞技水平,成立各单项科研协会,建立科研网络体系,制定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考核与激励措施,加强各方面合作,共同进行科研攻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7];改善体育场馆设施,政府、企业加大对体育场馆设施的投入,而且要规范体育场馆设施标准建设;加强专业管理与监管人员的培养,可以开设培训班,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以便更好的管理和监管体育场馆;完善裁判水平和方法,体育运动裁判方法有利于体育运动成绩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一直在不断改进,如田径中的手计时、电计时、足球比赛中的第四裁判、兴奋剂的检测方法的出现与不断改进、各种大型比赛装有监控等,这些方法有意或无意的预防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体育竞争朝着有利于体育健康发展的方向发展。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既要使所有人都“不想”或“不敢”(即从内部出发来提高体育动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截断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产生的来源),而且又要使他们“不能”(即从外部出发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提高防控技术,将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8]。 3.5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与惩处力度制度建设是保证体育竞赛正常和有序的根本保障之一。体育竞争制度建设包括一系统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具体来说,体育竞赛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制度(包括对在籍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档案、培训、资格等的管理)、工作制度(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的职责规范)、监督制度(对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资格、行为与职责的监督与审查)、举报制度(对体育竞赛中各类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和奖罚制度(奖励良好的、高尚的体育竞争行为,惩处不正当的、丑恶的体育竞争行为)等。 4结束语 事实证明,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加强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防控技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与惩处力度等措施,对于防止体育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确起到很好的作用与效果。尽管这些努力不可能完全禁止和消除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及其对社会所形成的消极影响。由于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普遍性,因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尽管如此,但抑恶扬善,追求公平、公正、平等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自古邪不胜正,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科学合理地运用体育法律、制度、道德、技术和方法等正义的武器,从体育竞赛的内部和外部规律出发,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和监控体系,就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产生和蔓延。 参考文献: [1] 杨效勇.我国裁判员越轨执法的社会学研究[J].体育学刊,2004,11(2):21-23. [2] 张厚福,赵勇戈,胡建国等.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法律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38(1):12-15. [3] 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55-57. [4] 肖海婷,李艳翎.当前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J].体育科学研究,2004:8(4):17-20. [5] 缪志为.中国足球联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与道德思考[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2)::71-74. [6] 朱昆,司虎克,赵丙军.竞技体育领域道德风险若干问题探究[J].体育科研,2005,26(2):30-32.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竞赛;负面影响;表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G8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1-0114-05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体育竞赛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大学生体育竞赛和其他事物一样,其本身就是一个相互矛盾的客体,既存在着积极的作用,也存在着负面的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大学生体育竞赛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1.1 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 在“金牌第一”错误观念的诱导下,为了获得参赛资格,一些运动员在管理者、教练员的纵容、支持与包庇下,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主要包括虚报专业、冒名顶替、篡改学历等舞弊行为,以求获得比赛的资格,获得比赛的好成绩。在各级别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中,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以大打小、以高水平打低水平的现象是比较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3.4%的受访者认为大学生体育竞赛中存在运动员参赛资格造假的现象。比如被称为小奥运会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国际体育学生联合会对大运会运动员参赛有明文要求:所有运动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年龄严格限制在18岁到28岁之间。但是从历届的赛事来看,很多参赛的运动员并不是在校学生。 1.2 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 裁判是体育比赛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赛场上最高的执法者,其权力的操作弹性较大。裁判执法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体育比赛的胜负。裁判执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两方面。 1)执法不严。个别裁判由于本身业务素质不高,对竞赛规则的理解较为模糊,执法水平偏低。在执法过程中没能把握好判罚的尺度,执法不严,造成赛场上双方队员情绪的失控,影响了比赛的进程以及比赛的公正性。 2)执法不公。个别裁判在利益的驱动下和外在监督制约措施缺位的情况下,偏离了作为裁判的守则,故意判罚不公,导致比赛结果不公平。诸如“黑哨、红哨、官哨、感情哨”等不公正判罚在体育竞赛场上时有出现。一些主观评分类的项目,裁判员相互串通,集体舞弊,执法不公,影响比赛结果,损害广大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积极性。最近,在我国国内足坛,也掀起了一波打假打黑的风暴,其中涉案的国际级裁判不在少数。曾经在国内足球裁判界有名哨之称的陆俊,也因为涉嫌在很多执法场次上收受贿赂,吹假球和黑哨,被警方带走调查。 除此之外,在高考体育加试、体育特长生考试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已经到了相当泛滥的程度。兴奋剂原本是竞技体育衍生的不良产物,但是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考上大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就成为大部分高中毕业生的人生奋斗目标,因此不惜在体育加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考试中违规服用兴奋剂。2005年在合肥召开的全国体育科技和反兴奋剂工作会议上透露,从2006年起参加全国性青少年以及大、中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要接受兴奋剂检测。在2005年全国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中,首都体育学院开了体育院校之先河,首次设置了对考生的兴奋剂检测项目。由此说明兴奋剂对全国大中学各级竞赛、体育高考等领域的渗透,已经引起了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 体育高考中兴奋剂的泛滥使用,势必为日后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埋下隐患。通过与专家进行访谈,大部分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兴奋剂的使用人群出现了从专业运动员向业余运动员蔓延,兴奋剂的使用范围出现了从竞技体育向学校体育蔓延,使用兴奋剂的目的出现了从获得体育竞赛胜利向提高招生考试成绩蔓延的趋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3.6%的受访者认为通过服用兴奋剂参加体育高考的运动员进入高校后,其运动成绩将明显降低,这将大大影响我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 2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存在消极因素 2.1 利益的驱动导致部分高校过分夸大高水平运动队的作用 高校参加大学生体育竞赛如取得较好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扩大高校在社会中的知名度,提高本院校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竞争地位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很多高校不断加大对竞技体育即高水平运动队的投入,忽略了学校体育的发展,这也是导致普通大学生体质健康逐年下降的因素之一。通过调查,认为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能提高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占19%;有21.4%的受访者认为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会导致普通学生身体素质下降;有59.6%的受访者认为即使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普通学生的身体素质也无变化。调查还发现,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对激发普通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提高普通学生的身体素质没有实质性的正面影响,反而占用了他们参与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的资源和机会,与高校体育的目的背道而驰。 2.2 对成绩的过分追求导致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培养定位目标不明确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文件:我国普通高校竞技体育的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意见》指明了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方向,也确定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定位。但是,大部分高校为了短期的竞赛目标,为了在赛场上争金夺银提高学校的社会地位,并没有把精力放在运动员的培养上,而是违背了办队的宗旨进行操作。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竞赛目标定位问题,一直以来是专家学者所争论的焦点。从调查问卷我们可以看出,受访者虽然对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的运动竞赛级别定位不十分明确,存在很大分歧,但是大部分的受访者都认为现阶段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并不具备实力参与世界级别的体育竞赛。通过比较国外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成功经验,我们必须承认,让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世界接轨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们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不能总局限于国内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甚至是奥运会才是我们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终极目标。 我国运动竞赛体制从总体框架中还没有脱离政府管理型模式。在政府竞技体育管理模式的背景下,决定了管理大学生体育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FUSC)只是一个无实际职权的对外联络和交流机构,它实际上是隶属于教育部体卫艺司管理的一个民间组织,这与NCAA所担负的职能大相径庭,FUSC缺乏自主性和控制力。当各种体协都活跃在四年一届的全国运动会赛场上的时候,大学生体协何时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队伍来参赛,也将是我国大学生竞技体育走向强大的标志。 2.3 招生制度不完善 要在高水平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有所斩获,就要求高校具备高水平运动人才。因此,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就成为各高校提高自身运动竞赛水平的最有效捷径。虽然,教育部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有一定的政策规定,但是由于政策不够细化,存在着很大弹性,因此很多高校在具体操作时都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没有规范统一的招生制度,是导致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混乱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情况来看,很多运动员只是学籍挂靠在学校,学校对他们的管理、教育与专业队本质上没有区别,从而对校园文化建设,对学生的榜样作用不大,学校只注重通过比赛成绩来提高学校知名度,忽视训练对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没有发挥好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文化价值作用。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只是为了竞赛成绩,从而提高各个高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其中,不乏一些高校为了短期的运动成绩,靠租借专业队去参加比赛,而没有真正进行高校运动队训练。 2.4 训练水平跟不上 四年一届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是对各省高校运动训练水平的大检阅。但是,大运会上表现出来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偶见竞赛水平高者却大多是专业运动员,对于通过政策加分进入高校的非专业队运动员,大多数无法在大学生运动会上展现自己的风采。通过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访谈发现,当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水平普遍较低,训练负荷与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包括教练员与运动员双方的原因。 1)教练员的训练水平不高,投入训练的精力有限 通过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进行访谈发现,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多为高校体育教师兼任,专职教练员极少。资料显示,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不断改革,高校扩招的规模日益增大,高校体育教师的教学任务也更加繁重。并且,高校体育教师除了完成高校体育教学的任务,还要参加学校的其他体育工作,更要进行科研工作以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甚至部分体育教师还需要兼任班主任的工作。工作的繁重,使得高校体育教师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学习、更新运动训练的新知识。访谈得知,大部分担任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体育教师,现在采用的训练方法和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是一样的。另外,高校体育教师基本上都是毕业于体育院校,掌握了一定的训练方法和训练理论,但是自身并没有运动员经历,训练过程中无法掌握运动员的训练特点。 2)高水平运动员进入高校后人生目标的改变 高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优惠的招生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专业队退役运动员、体育特长生走入校园。作为运动员,进入校园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大学的系统教育,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和文化素质,缩小与同年龄段学生之间的文化差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高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管理的松懈,他们对大学美好生活的憧憬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如意产生了矛盾,文化学习跟不上,运动成绩无法提高,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很大部分高水平运动员在思想观念上发生了质的改变,把能顺利毕业,拿到证书作为大学生活的奋斗目标。人生目标的改变,严重打击了高水平运动员参与运动训练的积极性,对训练采取能避则避、出工不出力等消极态度,导致训练效果下降,运动成绩大不如前。 除此之外,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简陋,运动队的管理措施不规范,也是导致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水平无法上一个台阶的重要原因。 2.5 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何科学地管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的学习、生活、训练是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能否成功办队的关键。高水平运动员一旦出现学训矛盾,将影响他们的文化学习,制约其运动成绩的提高。因此,只有科学优化高水平运动队员的文化学习管理体系,制定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相关的优惠政策,完善系列管理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服务于社会。 调查发现,各高校对于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缺失。问卷调查显示,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后能够完全达到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目的占15%,较好达到的占20%,一般的占24%,认为不完全达到的占34%,根本达不到的占7%。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现役的专业队运动员与退役的前专业队运动员。对于现役专业队运动员,根本无法谈得上对他们进行文化学习管理,他们与其他专业运动员没两样,平时在专业队进行学习、训练与生活,只是期末的时候回来参与专业学科考试。而对于在校的退役前专业队运动员管理,也存在着很多误区。由于这部分高水平运动员与普通大学生在文化基础、文化素养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因此大多数学校都为他们提供了很多优惠的考试政策,以期望其顺利通过考试,顺利拿到文凭,顺利毕业。但是对于文化基础本身就稍差的退役运动员来说,没有专门的补课,没有特别的文化辅导,他们的文化水平就无法得到质的提高,在今后的就业中也就缺少相应的竞争力。 3 大学生体育竞赛开展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因素 3.1 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不合理 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的合理与否关系着大学生体育竞赛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竞赛制度设定得越合理,就越能使体育竞赛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问卷调查的结果告诉我们,大多数受访者对于现行的大学生竞赛制度是持反对意见的。认为我国大学体育竞赛制度发展不完善的占58.2%,认为我国大学体育竞赛制度完善的占22.3%,一般的占19.5%。目前,我国的全国性大学生运动会,甚至是各单项的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竞赛,都是采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所有比赛项目集中比赛的竞赛制度。笔者认为这样的竞赛制度不仅会让各个代表队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统一的比赛时间,还会影响一部分高校的正常教学顺序。在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法中指出: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港澳台7个区域开展高校间体育竞赛,每个区域分别由10~12所左右的大学组成甲级和乙级体育项目联盟若干个,把属于不同行政区划中具备相当办学规模和学术水平的大学组成在一个大学联盟中。根据行政区划来划分竞赛区域,各高校间的各项比赛相对就比较固定,不仅方便各高校制定自己的体育发展计划,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各高校体育的总体调控。 3.2 高校竞技体育资金投入比例不合理 在有关高校对竞技体育投入资金问题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认为高校对竞技体育的资金投入趋向于偏多,占26%;认为太多的占22.4%,认为合适的占20.4;认为投入资金偏少的和太少的分别占19.1%和12.1%。由此可见,当前大多数高校对竞技体育方面投入的资金是属于偏多的。高校体育包含着高校的学校体育和高校竞技体育两个方面的内容,如何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使这两个内容能够共同发展而不相互矛盾,对于高校体育来说就显得尤其重要。 问卷调查显示,认为高校对竞技体育过多或太多的资金投入会导致降低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占63%,一般的占15%,认为不会导致降低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占22%。由此可见,大部分受访者还是认为对高校竞技体育过多的经济投入将会导致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降低。从高校每学期都进行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情况我们发现,大学生的身体素质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该情况的出现,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高校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意识与管理观念。对于竞赛成绩的一味追求,无疑会让高校体育的主管部门对于竞技体育方面的投入失去应有的理智。在高校中认为竞技体育的投入即是金钱投入的思想在主管领导者中比比皆是。因此,无视高校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不合理地不断加大对高校竞技体育的投入,必然对高校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产生阻滞的影响,这是导致学生体质健康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 3.3 市政场地设施在大学生体育竞赛后使用率极低 笔者通过文献和访谈发现,很多为了承办大学生体育竞赛而建设的高标准市政运动场地在赛后的使用率极低,而且每年昂贵的维护费用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例如为承办即将在深圳举行的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深圳投入6亿多美元重金打造一流的体育场馆硬件,除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拥有35 000个座位的深圳体育场、4 000个座位的深圳游泳跳水馆、8 000个座位的宝安体育馆等32个场馆外,深圳将新建22个体育场馆。其中,在规划占地13.7平方公里的体育新城内,将新建一座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体育中心,并将在紧邻大运中心的位置,兴建一个能够容纳1.3万名运动员的大运村。据悉,大运场馆的新建和翻新改造工程所需经费约为6.3889亿美元,主要来自政府专项拨款。然而,根据以往我国对市政高标准、高规格的体育场馆利用率的例子不难推断,这些高标准的体育场馆在赛后的使用率是偏低的。问卷调查显示,预测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赛后市政体育场馆使用率高的仅占3%,一般的占30%,而预测其使用率低的高占67%。由此可见,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我国以往对举行大型比赛而兴建的场地场馆赛后使用率较低。众所周知,场地场馆需要高额的维护费用,而较低的场地场馆使用率造成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如何提高场地使用率,扩大场地维护费的来源,也是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3.4 大型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举办过多 大学生体育协会的不断壮大、发展,也使得不同级别的大学生体育竞赛的举办次数越来越多。过多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不仅增加高校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单单广东省每年各个单项的竞赛,就让省内各个高校忙得不可开交。有某高校体育主管领导发出感慨:比赛任务一下来,参加也不是,不参加也不是。参加的话每年这么多的比赛,要不断地加大投入,争取好成绩好名次,而且学校对成绩还有一定的期望目标。不参加的话,又无法与办高水平运动队相符合,处于两难的境地。 此外,一些大型赛事的举办,也势必会扰乱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教学规律。例如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广州大学城举办,致使大学城的很多学校被迫调整了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学生提早放假为大学生运动会让路。比赛结束之后,又把落下的教学内容利用周末甚至晚上的时间进行补课,学生苦不堪言。众所周知,教学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合理地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虽然,通过补课是把教学内容补上了,但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大学生竞赛的组织方法,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比赛,减少比赛带给高校教学秩序上的混乱。 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负面影响实质是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一次利益再分配。管理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各相关学校之间资源、权利分配的冲突、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及监控的措施不力等等,都为大学生体育运动竞赛中负面影响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负面影响的出现,不仅阻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到高校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治理。 参考文献: [1]于振峰.我国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体育科学,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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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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